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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991
  •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2-07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部署要求,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等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职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在隔离或者治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单位秩序、侮辱诽谤医护人员,或者毁坏医疗机构财物,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治疗的;

  四、不服从所属单位或者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指挥安排,不如实报告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点疫情地区来屏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密切接触人员不遵守隔离观察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违反关停非民生且容易引起人群聚集场所、暂停群体性聚集活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

  十二、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的;

  十五、不顾疫情防控大局,组织聚集信访等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六、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石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