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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867
  •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23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计划与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46号)要求,决定在县城区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区内:汇源路-屏阳路-城南河沿线-凤凰路-城河沿线-屏阳路-异龙路-环城东路-火车站片区-石屏一中片区-云泉路-汇源路闭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石屏县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申报,经审核合格后领取环保编码,未持有环保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接受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四、对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