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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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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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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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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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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字〔2020〕03号
石屏县万园之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XXXXXXXX7U
法人代表:朱俊
公民身份证号:53032620XXXXXXXXXX
企业地址:石屏县异龙镇杨广城村委会老牛塘
2020年6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委托云南众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口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6月7日8:30时、10:30时和12:30时三个时段污水处理站污水平均排放浓度为:总氮120mg/L、总磷10.6mg/L、化学需氧量851mg/L、分别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525XXXXXXXXV)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氮45mg/L、总磷5mg/L、化学需氧量500mg/L),总氮超标2.67倍、总磷超标2.1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7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众检测2020年6月监督性监测报告(云众检测20200636号)》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20〕03号)。2020年7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1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7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 钧 联系电话:139XXXXXX08
地址:异龙镇屏阳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邮编: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