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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973
  • 发布机构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6-16
  • 时效性
    有效

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7〕01号

石屏县腾龙砂石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XXXXXXXXP8B

  地址:石屏县龙武镇育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锦贵

  项目负责人:王锦贵

  身份证号:530123XXXXXXXXX016

  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石屏县龙武镇育英村村委会马驴塘建设砂场项目一个,生产规模为4万立方米/年,公司采砂场及洗砂厂相关设备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 2017] 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