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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spxrmzfbgs/2024-00023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1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州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制定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于2024年10月22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并报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备案,现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发布。本规划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0月31日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州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石屏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石屏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规划的零售点布局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石屏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2)及《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可与住所连通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八)城区中小学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农村(除城区外的其他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50米以内;全县幼儿园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50米以内;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范围(含通道)”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的进出口及相关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等;

(十一)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五金建材、机耕农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彩票专营等;

(十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零售点布局规划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店是指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本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划第十五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限制及符合本规划第十一条中“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要求。

(二)根据市场需求、交通状况、人口热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间距,但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三)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规定。

第十七条 辖区内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零售点间距等情况详见《云南省石屏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零售许可证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要求。在本规划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本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动态调整规则详见《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9月28日起实施的《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石烟局〔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3.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4.云南省石屏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5.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6.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1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根据石屏辖区实际情况,现明确《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八条中有关的“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

一、测量规则

(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 为总体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量。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

(三)“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周边已设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门边到门边”原则进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 米”或“100.0 米”。

(四)实地测量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确认并签字;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确认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五)测量间距距离时,测量结果介于零售点间距距离的标准值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绕行。

(七)不视为障碍物的情形: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

二、测量标准

(一)店面同一侧无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如图1)

图1

(二)店面同一侧有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d+e。(如图2)

图2

(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且道路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可安全步行的。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对称的,间距=a(如图3.1)

图3.1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对称的,间距=b(如图3.2)

图3.2

(四)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间距=a+b+c(如图4)

图4

(五)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5)

图5

(六)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如图6)

图6

(七)十字路口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可参照道路对侧情况进行测量,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7.1)

图7.1

2.十字路口对角(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2中存在a、b两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7.2

3.十字路口对角(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3)

图7.3

(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学校正常出入的校门口。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的门边,作为测量起始点。

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道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如图8)

图8

(九)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实线、单实线等交通标志),测量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天桥等行人可安全步行通道,以直线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1)

图9.1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但两个零售点之间有斑马线的,按照“边对边”过斑马线垂直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2)

图9.2

(十)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10)

图10

(十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图11)

图11

(十二)申请点或零售点多门情况

申请人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测量起始点的选取规则是:申请人与参照零售点之间距离最近的门面为起始点测量。

1.道路同侧情况

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12.1)

图12.1

2.十字路口情况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取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12.2)

图12.2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最近一侧门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3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3

(3)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4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4

(十三)封闭式小区内部、广场等区域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正常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四)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附件2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图1.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图2.石屏县异龙镇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附件3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名称

单元网格划分情况

单元网格数量情况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

总量情况

备注

石屏县

名称

区域描述

规划数(个)

当前实际数(个)

余量(个)

零售点间距

(米)

其他条件描述

石屏县总量规划数(个)

示例:单元网格1名称

XX街道-XX路-XX路

示例:30

示例:32

示例:0(负数公示为零)

示例:50


(所有单元网格规划数之和)


单元网格2名称








单元网格3名称








……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3-4857200


附件4

云南省石屏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名称

数量情况

其他情况

备注

石屏县

总量规划数

(个)

当前实际数

(个)

当前余量

(个)

零售点间距(米)

其他条件描述

(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十五)

示例:16

示例:0

16(负数也公示为 0)

0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3-4857200


附件5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应提交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应在五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及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同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

第五条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件6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实施《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石屏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石屏县行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排队轮候管理。

第三条 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合理容量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第四条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前,已执行排队轮候的,按原排队轮候顺序由发证机关录入排队轮候系统。

第五条 零售点排队轮候采取最小单元网格管理。自愿加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线上填写并提交《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附表)。申请人在填报信息时应准确、真实。

第六条 系统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时间,自动生成排队轮候顺序,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单元网格内当前排队轮候顺序号。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排队轮候情况。

第八条 当单元网格内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

第九条 到号办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信息应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需重新登记排队轮候。

第十条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件: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


附件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归属街道


归属网格


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经营地址


申请人承诺:

1.以上信息经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所提交的预登记信息确保与到号办理时提交的办证信息一致,若不一致的,申请人应重新登记轮候;

3.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因申请人填报地址、联系方式等不正确,导致发证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的,本机关公示三日后,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排队轮候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