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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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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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000014348/2018-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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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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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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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住建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 和个人收取 | 5-165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 1.《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 2.《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 |
2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 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 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 0.10-1.00元/每天每平方米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 1.《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 2.《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 |
3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屏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饮食店等提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服务 | 按经营面积200-360元/月 | 政府制定 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 | 《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2024〕27号) | |
4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屏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县环卫部门对服务范围内所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 1.按产生量:130-150元/吨; 2.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0.10-1.00元/月; 3.住户:8元/月 具体见(石政发〔2009〕70号) | 政府制定 石屏县人民政府 |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09〕70号) | |
5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屏县污水处理厂 | 股所级自收自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做好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加强污水管网的巡查维护和污水收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石屏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1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65元/立方米;宝秀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费标准定价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9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3元/立方米;坝心镇污水处理站污水收费标准定价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9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3 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 |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屏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石政复〔2022〕105号;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屏县污水处理收费的通知 石发〔2022〕146号 | 县城区由石屏县自来水厂代收、宝秀镇由高冲水库代收后转入石屏县污水处理厂账户,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后返回90%用于县污水处理厂及宝秀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代收费用按全额污水处理费的6%支付。 |
6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屏县自来水厂 |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 | 水费 | 政府定价 | 供水 | 参见石发改〔2025〕22号文件 | 政府制定 | 石发改〔2025〕22号文件 | |
7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屏县自来水厂 |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服务费收费 | 服务 | 参见石政复〔2022〕105号、石发改〔2022〕146号 | 政府制定 | 石政复〔2022〕105号、石发改〔2022〕146号 | 代收 |
8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屏县自来水厂 |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 | 垃圾处理费 | 服务费收费 | 服务 | 石政发〔2009〕70号 | 政府制定 | 石政发〔2009〕70号 | 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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