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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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6-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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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000014348/2018-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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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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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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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石屏县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的公告
为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石屏县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征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
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7年7月30日);
(二)征收标准
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 |||||||||
地类 | 征收标准 | 涉及商品林地的征收标准 | 涉及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征收标准 | 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征收标准 | 属于城市规划区涉及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征收标准 | 属于经营性项目涉及商品林地和地州、县市区公益林征收标准 | 属于经营性项目涉及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征收标准 | 其他基建、公民和国防项目涉及商品林地和地州、县市区公益林征收标准 | 其他基建、公民和国防项目涉及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征收标准 |
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 1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竹林地 | 1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苗圃地 | 1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灌木林地 | 6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24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24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疏林地 | 6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24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24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未成林造林地 | 6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24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24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宜林地 | 3元/平方米 | 3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12元/平方米 | 3元/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根据“云财非税〔2015〕34号”和国家“财税〔2015〕122号”文件解读整理,文件缺无立木林地的部分,具体遇到时需要请示确定征收标准 |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基地等。
5.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6.除中央审批事项外,云南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执行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三)征收标准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
石屏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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