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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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5-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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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000014348/2018-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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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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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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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处罚公示
石屏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地址 | 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1 | 石屏县中医医院 | 石屏县异龙镇陶村新区龙泉路南面 | 医疗卫生 | 石屏县中医医院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李如芬死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2025年7月2日 | 警告 |
2 | 石屏县僖之韵美容店 | 石屏县异龙镇喜燕街79号 | 公共场所 | 1、石屏县僖之韵美容店工作人员张妙齐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为顾客杨颖开展美容服务; 2、石屏县僖之韵美容店工作人员高红、代春慈、王丽芳未进行半年一次艾滋病筛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 (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2025年7月3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 |
3 | 杨燕 | 石屏县异龙镇陶村廉租房 | 医疗卫生 | 杨燕违反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2025年7月9日 | 警告,暂停执业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