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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5-00006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

(一)项目概况 1

(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2

(三)项目实施内容 3

(四)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7

(五)组织管理情况 9

二、绩效自评情况 10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11

(一)绩效评价依据 11

(二)绩效评价方法 11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3

(四)绩效评价抽样 13

四、绩效评价结论 13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13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4

(三)绩效自评与评价差异分析 15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15

(一)决策情况分析 15

(二)过程情况分析 17

(三)产出情况分析 18

(四)效果情况分析 19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0

七、建议 21




石屏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中共石屏县委 石屏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2020〕1号)、石屏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屏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石屏县财政局委托,于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对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兼顾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云南省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云南省从2007年8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红政发〔2016〕 90号),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州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1)预算批复情况

根据《石屏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全县单位年初预算指标的通知》(石财预〔2023〕1号)石屏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下达石屏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预算指标430万元。

(2)中央、省、州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

2023年度,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实际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共计17024.71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3959.37万元、省级补助资金2441.16万元,州级补助资金624.18万元。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资金下达文件及各地上报统计,2023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17439.95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17439.9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3959.37万元、省级补助资金2441.16万元,州级补助资金624.18万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415.24万元,资金到位率100%。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详见附件3-1。

(4)基金收支情况

2023年度,全县共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50972.90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支出合计51882.5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20744.21万元、大病保险支出2302.74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8835.56万元;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2.75万元,其中:当期结余-909.61万元,上年结余1202.36万元。基金收支明细详见附件3-2。

(三)项目实施内容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红政发〔2017〕37号)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本项目实施内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助,属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

1.参保范围

覆盖范围包括红河州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 (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参保原则为自愿参保,上述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2.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均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政府补助:分为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补助,中央每年下发文件明确政府补助标准总额,并明确云南省的中央补助标准,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州(市)和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由州(市)相关部门确定,各级财政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乘以每年6月份核定的参保人数下达相应的补助资金。

个人缴费:省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文件明确个人缴费的标准,全省统一相同的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实行一年一缴,本年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次年的2月左右,具体缴费时间由各地区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政府应配套补助部分,省级承担70%,其余30%由州、县市配套比例为: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五县市,州级不补助,县市承担30%;石屏、泸西两县,州级补助18%,县级承担12%;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屏边、河口六县,州级补助24%,县级承担6%。。

3.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参保居民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所有医疗保险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均转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基金收入专户一般设置在各地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平行记账。

4.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缴纳了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分为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和特殊病门诊。

住院医疗待遇: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分别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对生育分娩的妇女给以一定的补偿。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单独缴纳保费,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85元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额划出。

省级主管部门对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制定相应的范围,具体由各统筹区域根据各地区情况确定,红河州制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如下表:

表1:医疗保险待遇明细表

类别

待遇明细

普通门诊(含急诊)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

2.在乡镇工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

3.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

4.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80%;县市中医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

2.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4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3.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按门诊特殊病报销医疗费和住院报销医疗费合并累计计算。

4.城乡居民住院医疗待遇与分级诊疗挂钩。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住院起付费应接上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补差;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下级医院不再收取住院起付费

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

对建挡立卡的贫困人员个人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办法,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全额纳入报销;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县级(二级)、乡级(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定点医院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患者承担。在县级 (二级)、乡级 (一级和不上等级协议定点医院侧切、顺产费用由医保基金包于支付1500元;在县级 (二级)剖宫产费用由医保基金包干支付2400元、乡级 (一级和不上等级)1800元;在州级 (三级)以上协议点医院由医保基金定额支付:侧切、顺产支付2000元、剖宫产支付3000元。

医保基金对到非协议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产科合并症、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按普通住院支付标准报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其本医保政养范用内自负医疗费用、起付费)超过8000元的部分、8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70%。3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2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0元,年度累计赔付封顶线提高到30万元。

(四)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1.预算批复(申报)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情况

根据《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预算申报所设立的2023年项目目标和绩效指标情况如下:

2023年该项目设立的绩效目标:目标1: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目标2:继续巩固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升保障水平。目标3:实现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目标4: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目标5: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管理效能,参保人员满意度持续提高。

2023年该项目共设置了14个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社会效益及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数量指标包含“参保人数”、“各级财政实际补助标准”、“参保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标准”3个指标;产出质量指标包含“以户籍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医保综合参保率”、“以常住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医保综合参保率”、“重复参保人数”、“虚报参保人数”、“参保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实行按病种(组)、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开展门诊统筹”8个指标;产出时效指标为“地方当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社会效益指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报销待遇”;满意度指标为“参保对象满意度”。

2.绩效评价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情况

通过对预算申报绩效目标的分析,年度绩效目标符合部门职能职责和实施项目特性,但存在绩效目标不完整且未量化、绩效指标分类不准确的情况,具体为:编制的绩效目标不完整缺少产出质量和时效目标,且未量化;部分绩效指标分类不准确。

一是绩效目标不完整。编制的绩效目标缺少产出质量、产出时效。

二是绩效目标未量化。编制的绩效目标未量化具体的数量。

三是部分绩效指标分类不准确,例如产出数量指标“各级财政实际补助标准”,应该归类为产出质量指标,产出数量指标“参保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应该归类为产出质量指标。

结合上述问题及部门职能职责和项目实施特性,评价组在与县医保局充分沟通后,给予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和指标,采用原有部分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进行优化,以便能够建立完整、客观和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优化如下:一是根据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完善绩效目标;二是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并与绩效目标匹配。优化后的绩效目标如下:

2023年参保人数达到27.48万人,参保对象和补偿标准复核相关规定。参保人数较上年增长,政策覆盖人数达到90%以上。合理控制基金支出总量,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防范基金风险。参保人员满意度达90%以上。

优化后绩效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

(五)组织管理情况

1.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残联、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州、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2.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以外,中央财政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全额预拨本年度补助资金,并于6月底前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每年年初,省财政先预拨一部分省级补助资金,当年9月底前,按照各州(市)当年6月底实际参保人数,扣除当年年初预拨资金后,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在次年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时,省级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资金结算情况,对予以扣减的因素,给予同口径扣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州(市)、县(市、区)补助资金按照每年下达的财政总补助资金扣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后差额补足,于当年9月底前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个人缴费的方式: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期之外办理参保缴费。

3.基金管理

医保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参保人的医疗待遇。

二、绩效自评情况

县医保局未对本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石屏县委 石屏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2020〕1号);

3.《石屏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屏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发﹝2023﹞5号);

4.《石屏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5.《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本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

7.《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9.《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红政发〔2016〕 90号);

10.《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红政发〔2017〕37号);

11.其它相关依据文件。

(二)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审阅自评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各种技术经济数据,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通过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详细查看各类评分依据材料。通过查阅项目相关的政策文件、项目申报表、项目管理办法等资料,了解项目立项背景、依据、目的、过程管理资料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等。

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金文件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和支出情况以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2.分析比较法

依据项目管理制度文件,评级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使用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比对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3.实地考察法

通过现场评价,对照项目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抽取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项目立项、管理、资金收支台账、基金管理情况、参保人员缴费以及医保对付情况进行核实,查看是否达到项目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针对石屏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思路是:本次对项目的绩效评价为从项目的决策、过程、产出及效益的全过程绩效评价,以及指标即共性指标,反映项目评价的通用要素,适合所有的项目评价。即:决策、过程、产出、效益4个一级指标。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自身特性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决策依据、预算管理、绩效目标、基金管理、业务管理、产出数量、产出质量、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10个二级指标,在此基础上细化分解为27个三级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绩效评价抽样

该项目由石屏县医疗保障局实施,故抽象覆盖率为100%。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绩效评价得分90.53分,评价等级为“优”。一级指标具体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表2: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表

一级指标

指标分值

评价得分

得分率

决策

10

7.90

89%

过程

25

22

88%

产出

30

29.93

99.77%

效果

35

30.70

87.71%

100

90.53

90.53%

2023年,石屏县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确保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参保人数达到26.98人。绩效评价同时发现,项目实施中还存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自评编制还有待提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根据评价情况,石屏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期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14项具体绩效指标有9项实现预期目标,5项指标部分实现预期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具体完成情况详见下表。

表3: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表

绩效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实现情况

完成情况说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参保目标任务完成率

计划参保人数完成27.48万人

部分完成

2023年实际参保人数为26.98万人,未达目标人数,完成率为98.18%

质量指标

参保对象合规性

参保对象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已完成

参保对象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住院保险补偿比例合规性

住院保险补偿比例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已完成

符合

住院分娩补偿合规性

住院分娩补偿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已完成

符合

普通门诊(含急诊)补偿合规性

普通门诊(含急诊)补偿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已完成

符合

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补偿比例

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补偿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已完成

符合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比例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已完成

符合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政策覆盖率

90%以上

部分完成

2023年实际参保人数为26.98万人,户籍人口数为31.59万人,政策覆盖率为85.40%

政策知晓率

90%以上

已完成

发放问卷23份,政策知晓率为100%

参保人数增长情况

较上年增长

部分完成

2022年参保人数为27.31万人,2023年为26.98万人,减少0.01%

享受待遇金额增长情况

较上年增长

已完成

22022年医保报销金额为21463.12万元,2023年医保报销金额为23046.95万元,较上年增加

可持续性影响

收支平衡

当期结余率≥0

部分完成

当年基金收入为50972.9万元,当年基金支出为51882.51万元,较上年减少

基金运行可持续性

15%以上

部分完成

2023年滚存结余为292.75万元,基金收入为50972.9万元,占比为0.57%

满意度指标

受益对象满意度

90%以上

已完成

发放调查问卷23份,综合满意度为92%

(三)绩效自评与评价差异分析

本次绩效评价得分90.53分,评价等级为“优”。部门未开展绩效自评。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决策情况分析

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依据、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情况,该指标满分为10分,综合分析,评价得分7.90分,得分率为79%。项目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立项,并编制预算,但存在绩效目标不完整且未量化,指标分类不准确等情况。具体如下:

1.决策依据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红政发〔2016〕 90号)等文件要求设立了本项目,项目政策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云南省各地执行的政策符合中央、国务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决策部署。

2.预算管理方面。各级社保机构在年度终了前,会同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偏差率为5.94%,未控制在5%以内。

3.绩效目标方面。县医保局2023年预算申报时,确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项目的年度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但存在一是绩效目标不完整。编制的绩效目标缺少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目标,且未量化。二是部分绩效指标分类不准确,例如产出数量指标“各级财政实际补助标准”,应该归类为产出质量指标,产出数量指标“参保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应该归类为产出质量指标。

(二)过程情况分析

项目过程情况包括基金管理和业务管理,该指标满分为25分,综合分析,评价得分22分,得分率为88%。基金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但存在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的情况。具体如下:

1.基金管理方面

(1)上级资金到位率。根据中央、省级、州级资金下达文件,2023年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7024.71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17024.71万元,资金到位率100%。

(2)配套资金到位率。根据县级资金配套文件,2023年县级财政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415.24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415.24万元,资金到位率100%。

(3)基金使用合规性。经实地检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4)基金管理规范性。经实地检查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了专职会计和出纳;账户管理、财务管理和基金核算基本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业务管理方面

(1)信息化建设水平。据实地评价石屏县基础数据准确性,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稽核内控。经实地检查,石屏县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石屏县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配备有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按年对参保人员进行归档处理。

(4)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石屏县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形成记录。

(5)绩效自评开展情况。未对本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三)产出情况分析

项目产出情况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该指标满分为30分,综合分析,评价得分29.93分,得分率为99.77%。截至实地评价日,2023年石屏县全县参保人数达26.98万人,参保人员和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参保目标任务完成率。2023年度全县计划参保人数目标27.48万人,实际参保人数26.98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98.18%。

2.参保对象合规性。经实地检查,未发现参保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3.补偿比例合规性。经实地检查,2023年住院保险、住院分娩、普通门诊(含急诊)、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比例均符合相关规定。

(四)效果情况分析

项目效益情况包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该指标满分为35分,综合分析,评价得分31.18分,得分率为89.09%。基本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具体如下:

1.政策覆盖率。2023年实际参保人数为26.98人,户籍人口数为31.59万人,政策覆盖率为85.40%。

2.政策知晓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参保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知晓情况。共发放问卷23份,回收有效问卷23份,问卷有效回收率100%,政策知晓率达100%。

3.参保人数增长情况。2022年参保人数为27.31万人,2023年为26.98万人,参保人数较上年减少0.01%。

4.享受待遇金额增长情况。2022年医保报销金额为21463.12万元,2023年医保报销金额为23046.95万元,较上年增加。

5.收支平衡。当年基金收入为50972.9万元,当年基金支出为51882.51万元,较上年减少。

6.基金运行可持续性。2023年滚存结余为292.75万元,基金收入为50972.9万元,占比为0.57%,未达15%。

7.参保居民满意度。本次绩效评价受益对象为参保人群和领取人群,发放调查问卷23份,收回有效问卷23份,最终满意度92%。根据问卷调查时了解,受益对象对政策的了解程度较好,整体满意度较好。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部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1)绩效目标编制不完整且未量化

绩效目标不完整。编制的绩效目标缺少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目标,且未量化。

(2)指标归类不准确

部分绩效指标分类不准确,例如产出数量指标“各级财政实际补助标准”,应该归类为产出质量指标,产出数量指标“参保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应该归类为产出质量指标。

(3)部门未编制项目自评报告。

部门未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编制2023年绩效自评报告。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门绩效管理理念还未深入,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意识不强,部门未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加强预算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的有效管理模式,绩效管理工作大都为被动应付,存在被财政推着走的情况。二是部门内部协调机制不完善。

(二)当期基金实际结余率与结余控制率偏差较大,且基金结余减少。

2023年石屏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为2.36%,与15%的偏差率为84.27%。且2023年当年基金收入为50972.90万元,当年基金支出为51882.51万元,当年基金结余为-909.61万元。

七、建议

(一)增强部门绩效管理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完整、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一是编制完善的年度绩效目标。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应根据对应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设置,与项目年度实施内容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关,全面完整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二是编制完整、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根据编制的绩效目标梳理绩效指标,对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全面完整反映绩效目标;规范绩效指标的填写,严格按照绩效指标编制的相关要求,正确编制绩效指标名称、指标值、度量单位等,同时明确绩效指标值,具有考核性、可衡量性。

(2)加强绩效目标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建议部门建立完善的绩效目标审核机制,每年预算申报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对制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于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改、完善,并将绩效目标作为部门项目遴选排序、安排部门预算申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是提高绩效目标编制人员水平。对编制绩效目标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绩效目标的编制及审核要求,并提供绩效目标编制模板,加深编制人员对绩效目标的理解,掌握编制方法,规范填写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值、度量单位、指标类型等,切实提高绩效目标编制水平。

(3)规范绩效自评工作,提高绩效自评质量

严格按照石屏县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具体为一是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程序及自评报告模板参照相关要求,规范自评报告的撰写。二是设置绩效自评指标体系,按相关要求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及项目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项目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

(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和筹资动态管理

一是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建议主管部门出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医保基金收入、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医疗行为的特点,强化医保基金使用过程的监测,通过对医保基金支出、结余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出的异常增减、医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以及基金流向等情况,建立风险控制预警线,明确风险出现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是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