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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1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对现行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pxfzb@126.com。

二、通过来信来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湖滨路13号石屏县政府办法规科,并在信封上注明“文件清理征求意见”。

附件:《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5日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继续执行《石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石屏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的文件为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定和政策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6年3月 日



附件1

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石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石政发〔2009〕70号)

二、《石屏县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5〕113号)

三、《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 废止 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石政规〔2023〕1号)

四、《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石政规〔2024〕1号)

五、《石屏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石政办规〔2024〕1号)


附件2

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石屏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5〕106号)

二、《石屏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6〕87号)

三、《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33号)

四、《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87号)

五、《石屏县城区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135号)

六、《石屏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05号)

七、《石屏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44号)

八、《石屏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石政发〔2014〕77号)

九、《石屏县城市管理办法》(石政规〔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