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
中央环保督察组D530000201806190020号
转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D53000020180619002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该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土流入农田,造成农作物经济损失。同时,投诉人认为该矿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20日,石屏县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530000201806190020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并成立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宝秀镇、县安监局等6家部门和乡镇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茴水村委会茴水硅石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土流入农田,并造成农作物经济损失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反映矿山为石屏县宝秀镇茴水村委会茴水硅石矿山。该矿山是持采矿证的合法矿山,登记采矿证号C5325002010057130066340;采矿权人为石屏县茴水矿业有限公司;矿区面积0.119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规模3万吨/年。该采矿证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期(起止日期:2016年5月30日—2018年5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业权有效期管理预警告知制度,于该采矿证期满之日,对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责令采矿权人不得持到期或过去采矿权证进行采矿活动,并同时书面函告县环保、林业、水务、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宝秀镇政府。目前,该矿山现正申报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另外,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在矿床有效期内,于2010年2月取得石屏县发展改革局关于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开采项目的立项批复(石发改〔2010〕19号),县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2010年4月取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石环许准〔2010〕09号),2010年2月取得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开采项目立项的批复(石政复〔2010〕6号)以及石屏县林业局关于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开采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石林〔2018〕32号)。
2018年6月20日下午,联合调查实地调查了矿山开采区、拦砂坝、举报反映被流入泥沙影响农田等区域。该矿山的开采活动在采矿证于2018年5月28日到期后即已停产。近几年来,受矿业市场“降温”和矿产品价格“低迷”影响,矿山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今年4月底至5月底期间,生产了1个月左右。在矿山下面的箐沟里,业主修建了两道石砌拦砂坝,用于防治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弃土石冲流形成的泥石流等灾害,经现场查看,拦砂坝还未被填满外溢的问题。举报反映被流入泥沙影响农田,离矿区约六、七百米,现种植杨梅等作物,就现场看,矿山废弃土石未冲流到该区域,举报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部分杨梅地里,确实有少量流入的泥砂,但现场看,是近期持续降雨后,进村(新寨村)公路边坡土石或邻田地面山土石冲入。关于该矿山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的问题,石屏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已开展,但最终划定情况省政府尚未公布,因此,不能确定该矿山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另外,2017年10月5日,石屏县宝秀镇茴水硅石矿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占用林地修施工便道,占用林地面积1485平方米,县森林公安以《石森公林罚决定〔2018〕第0006号》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4850元。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内容不属实。
(二)整改措施
要求宝秀镇茴水硅石矿企业在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后,要重新办理相关环评、水保等方面的手续,在此期间,严禁开采。就水土保持措施方面,拦沙坝加高干砌部份,县水务局已口头要求进行整改。另外,县水务局已于2018年6月4日,就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到期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期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同时,要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矿山日常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三)公示情况
此举报件的举报内容于2018年6月20日在石屏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办结报告审定上报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及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下一步的工作
(一)坚持“线索公开、办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立行立改、边整边改,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报一件,及时通多种形式全过程向社会公开,确保督察期间环境信访问题处理到位、公开到位、整改到位。
(二)加强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力度,要举一反三,加强自检自查,及时公开查处和整改情况,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促整改,以监督促落实,在全市营造保护环境、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
(三)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企业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认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法、守法,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中,做到自主、自觉、自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冬鸣138XXXXXX60)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