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
中央环保督查组D530000201806070053号
转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D53000020180607005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石屏县龙武镇方丈村委会攀枝花村塔姆拉可水库上游有人挖土,严重影响村民的日产生产生活用水。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7日,石屏县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530000201806070053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紧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并成立由水务、国土、环保、林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龙武镇方丈村委会攀枝花村塔姆拉可坝塘上游有人开采白土,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反映有人挖土的地点为石屏县龙武镇方丈采砂场。该采砂场于2016年开始采砂,设计规模年采砂石10万吨,实际为间断开采,每年采砂约0.5万吨。砂场取得了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石发改〔2013〕63号)文件、县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证号:C5325252011127130121089)、县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县环保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石环许准〔2011〕58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 MA6 K3AUJ6J)。
举报件所述的攀枝花村塔姆拉可水库不是饮用水源,水库存水只作为农灌用水,周边汇水区域内无工业污染企业,只有坝塘上游大约两公里处的石屏县龙武镇方丈砂场,砂石场业主在采区边坡位置堆放毛石作为第一道拦沙坝,在距该拦沙坝下方约100米的3条箐沟处各修建了一条土坝作为第二道拦沙坝。坝塘位于开采区下游大约2公里处,有三条箐沟水汇入坝塘,其中一条箐沟为采区汇水,入塘处有部分泥沙淤积,对坝塘库容造成一定影响,存在一定的水土流失情况,雨季部分雨水经其中一条箐沟汇入坝塘,对坝塘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2018年6月9日,现场调查时,砂场处于停工状态,正在修建拦砂坝。针对上述情况,攀枝花村、觅发克村与砂石场发生过矛盾纠纷, 2017年10月13日,石屏县龙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石龙人调〔2017〕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目前已冲入坝塘的泥砂,由砂石场业主王锦贵一次性支付225000.00元清理费给攀枝花、觅发克村,由两村村民负责清除,2018年以后在砂石场生产期间,以每年20000.00元的清理费支付给两村村民自行清理。经核实,225000.00元清理费现已兑付。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二)整改措施
1.石屏县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6月9日对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下发了水土保持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水〔2018〕1号)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石国土责[2018]58号),责令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停产整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保设施,修建沉淀池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规范设置弃渣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拦挡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2.要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石屏县区域内的日常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四、下一步的工作
(一)坚持“线索公开、办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立行立改、边整边改,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报一件,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全过程向社会公开,确保督察期间环境信访问题处理到位、公开到位、整改到位。
(二)加强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力度,要举一反三,加强自检自查,及时公开查处和整改情况,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促整改,以监督促落实,在全县营造保护环境、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
(三)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企业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认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法、守法,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中,做到自主、自觉、自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2018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冬鸣 1388739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