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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5-01010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临时用地(石屏县境内二期)的批复

云南石屏灌区水润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临时用地(石屏县境内二期)的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0.0886公顷,其中农用地30.0017公顷(耕地9.6155公顷、园地4.8675公顷、林地12.2050公顷、草地0.3208公顷、其他农用地2.9929公顷);未利用地0.086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5671公顷。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5年(自2025年11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材料堆场1.5964公顷、施工便道9.6319公顷、弃渣场3.0906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8.9440公顷、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6.7247公顷、钢筋加工厂0.1010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州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