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听证会的情况报告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州政府常务会:
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石屏县组织召开《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根据《石屏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于2024年5月8日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产生方法、参会人员、异议和投诉渠道等事项,并将会议材料送达各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代表共有23名,由以下人员组成:1.异龙镇、坝心镇各2名社区干部和3名群众代表;2.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1名;3.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林草局、县农科局、县公安局和异龙镇、坝心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各1名领导组成县级机关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异龙湖规划展示馆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听证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普志华和副局长李清担任,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李清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纪委监委驻县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李俊梅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副局长宋素芳担任,记录人由异龙湖管理局任凯、吴思睿担任。听证代表共23名,实到代表22名,请假1名,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听证会召开要求。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宋素芳代表异龙湖管理局就《实施办法》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作说明;听证代表向决策发言人质询、提问并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和说明;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和表态发言;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监察人发表听证监察意见,认为本次听证没有违法违规情形,最后,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建议、意见和采纳情况
到会的各听证代表作了现场发言,对《实施办法》的修改给予充分肯定,大家认为,《实施办法》的修改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以更好地保护异龙湖区域,解决了部门职责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到位、管理处罚不规范、生态环境研究跟不上、监督不完善等问题,将促进异龙湖生态环境恢复。除此之外,本次听证会共收集意见建议八条,采纳七条:
(一)第八条针对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二)针对明确异龙湖取水程序及如何保障群众用水;因异龙湖取水已在《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修订小组未采纳。
(三)针对第十八条的“豆制品产业”修改为“工业产业”,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四)针对进一步细化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事项,第二十三条的“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指导督促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石屏县豆制品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修改为:“工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及其他工业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五)针对第二十五条“保护区内”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异龙湖保护范围”,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六)针对第二十八条“应当牵头组织”修改为“会同”,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七)针对第三十二条加强异龙湖生态廊道的管理,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修订小组将结合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完善异龙湖生态廊道管理的相关条款。
(八)针对第三十六条加上“生态环境、异龙湖保护管理部门”,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