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不罚〔2023〕81号

文章来源: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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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石屏县焕文路口乐面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5MA6M524N4M 

  类型: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159******** 

  经营者:白*  身份证号码:532501************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天骄领域1号商铺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2023年9月5日,按照2023年云南红河石屏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有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天骄领域1号商铺的石屏县焕文路口乐面包店于2023年8月31日购进销售的荞三香饼进行抽检。2023年10月7日,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J20230865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含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XC235325251004)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批次相同的荞三香饼,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同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红河州口乐食品有限公司在石屏的销售店,2023年9月5日被监督抽检出结果不合格的荞三香饼是红河州口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配送至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配送数量12个,规格400克/个,成本价14元/个,零售价20元/个,被抽样7个,余下5个已售完。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所得72.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证照、配送单、检验检测报告,尽到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阶段获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营者白*、被委托人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阶段获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经营者白*委托马**作为委托代理人及白*、马**的身份; 

  3.生产企业红河州口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阶段获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生产企业市场主体及生产许可资格; 

  4.抽样编号为XC235325251004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及编号为XBJXC23532525100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立案前取得。证明2023年9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购进销售的荞三香饼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和检验结果的送达情况; 

  5.2023年8月31日配送单(单据编号:DS00072308301903)复印件1份,调查阶段获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荞三香饼购进的日期、数量、零售价等; 

  6.2023年8月29日红河州口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原件1份,调查阶段获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荞三香饼的出厂检验情况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7.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重油蛋糕、茴饼的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9月18日出具的麦三香大饼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10月18日出具的小荞饼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调查阶段获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及荞类糕点送检情况(检验项目:重金属铝的残留量,合格); 

  8.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202308656)复印件1份,立案前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证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购进销售的荞三香饼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2023年10月12日《现场笔录》1份,调查阶段获得,执法人员制作,负责人马**签字确认。证明对当事人石屏县焕文路口乐面包店现场检查情况; 

  10.2023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委托代理人马**签字确认,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经营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11.2023年11月30日《情况说明》1份,调查阶段取得,委托代理人马**提供,证明当事人经营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荞三香饼)的有关情况及其认识态度。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不罚告〔2023〕81号),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荞三香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案件事实、性质以及法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