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石屏县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规定,石屏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
1.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政策解读;
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和草原发展工作规划及相关文件;
4.涉及林草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情况;
5.林草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6.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问题的县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清理;
7.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8.县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信息主要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hsp.gov.cn)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石屏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数据电文形式,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石屏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85784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石屏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35号
邮政编码:6622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登录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sp.gov.cn)依申请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请。
4.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3-4857840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5. 邮箱提交
电子邮箱:splybgs@163.com
(三)申请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
(1)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网上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