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石屏县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hsp.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石屏普法”微信公众号。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石屏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工作时间:8:00—11:30、14:00-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857248
传真号码:0873-4952465
电子邮箱:spxsfj@163.com
(二) 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石屏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857248
传真号码:0873-4952465
邮政编码:66220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石屏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3-495246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