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石屏县统计局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石屏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特编制《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统计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统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告知或指引石屏县统计局公开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联系电话:0873—4857699
传真号码:0873—4857699
通信地址:石屏县统计局办公室(石屏县湖滨路县政府大楼六楼)
电子邮箱:spxtjj@126.com
邮政编码:662299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详见《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hh.gov.cn/apply/sqgk/applyform_query.html)查阅或者直接搜索信息名称查阅,也可以到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hhsp.gov.cn/zfxxgk/ysqgk_16055/)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向社会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石屏县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石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周末除外。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数据电文形式,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书面申请
(1)信函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
(2)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3.网上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请;
(2)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公布的专用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石屏县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