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石屏县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等本机关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4﹒本县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5﹒本机关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6﹒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7﹒本机关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场所;
8﹒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征收信息;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公开交易信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矿业权延续、注销登记;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不动产登记信息;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9﹒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形式
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线上: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
电子邮箱:993740024@qq.com
2﹒线下:石屏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石屏县湖滨路19号;联系电话:0873-30699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三)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