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保局石屏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石屏县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解读材料;

  2.环境保护规划相关内容;

  3.环境质量状况;

  4.可公开的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需要提示群众防护或规避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和结果可根据情况经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公布;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对排污许可问题的研究及管理情况;

  7.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进口、处置状况等信息;

  8.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1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3.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hhsp.gov.cn/

  本部门受理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办公室。本部门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屏县屏阳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4857589

  传真号码:0873-4857589

  电子邮箱:hhzsthjjspfj@163.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部门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部门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部门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部门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石屏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部门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石屏县纪委监委

  监督电话:0873—4841294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下载)

  2.石屏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