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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委托石屏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来源:石屏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8-05-18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石屏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石屏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石屏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查处石屏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石屏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石屏县交通建设工程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石屏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相应条款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州、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18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