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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集镇临街商铺经营秩序及车辆停放秩序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整治集镇市容环境,保障人行道通行安全,规范我镇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集镇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部分临街商铺占用人行道延伸摆摊、堆放杂物及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镇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与要求

1、凡在本集镇规划区内的临街商铺经营者,必须严格在商铺内部或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擅自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延伸摆摊、堆放货物、设置杂物。

2、各商铺经营者应自觉清理店外占道物品及停车位内违规堆放物,保持门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做到货物入店、杂物清零,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空间。

3、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依法施划的正规停车位内顺向、有序停放;严禁在未施划停车位的道路、人行道、消防通道、交叉路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其他区域停放车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地锁、放置锥桶、摆放杂物、停放非机动车、长期停放废弃车辆(“僵尸车”)等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连续占用同一公共停车位超过24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非法占用。

二、整治措施与法律责任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为宣传劝导期,2026年1月1日开始,公安交警部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2、对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予以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障碍物,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清除,并对相关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对占道经营、店外堆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5、对拒不配合、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是为了更有序,规范是为了更宜居。希望广大居民和商户朋友们积极支持配合此次整治工作,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为建设文明、和谐、畅通的哨冲镇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哨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