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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政发
  • 索引号
    /2025-00528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石政发〔2025〕6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7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石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7日




石屏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石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明确乡镇是运维主管部门,建立县级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运维主管部门、县属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委员会、村民、运维单位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为主体、村(社区)抓落实、村民小组具体抓、农户齐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县农科局负责全县农村户厕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按照卫生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并将农村户厕污水通过化粪池接入农村污水管网。

(二)县住建局负责城镇周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村庄污水收集系统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维监管指导工作。

(三)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各类财政资金,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对运维经费相关预算给予审核。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责任主体,县属有关部门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验收调试完毕后统一移交乡镇管理运维。乡镇应按照石屏县人民政府要求,根据本办法在县属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并落实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分解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收取农村污水处理费,筹措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负责组织村(社区)委员会、村民、运维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督察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巡检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七条 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属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督促、引导村民自觉管理好院内户管、改厕化粪池,组织村民对村庄主管、沉淀池、检查井、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污水处理设施一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掏或修复,及时清理村内和周边排水沟渠垃圾、淤泥等,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整安全、稳定正常运行,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督促、引导新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管网,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

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缴纳污水处理费,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负责自觉维护管理好户管、支管、户井(化粪池、小三格),主动检查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情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等的清掏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系统,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运维。

对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在县住建局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运维。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并定期不定期清渣清淤维护管理。户管、支管、户井(化粪池、小三格)由农户运维管护;村庄主管、沉淀池、检查井、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污水处理设施由村(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运维管护,发现损坏或堵塞按以上职责及时清理和修复;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二)对污水收集系统进出水水量、水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属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三)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及时处理。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污水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

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备案。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要求。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台账,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会同县农科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年度考核,作为兑现相关补助的标准。

第十七条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局会同县农科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二十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运维主管

部门,并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异龙湖管理局,同时监测结果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缴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二十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2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