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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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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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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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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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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0日
石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石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石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县属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督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宣传工作,协调县融媒体中心、电视台、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舆情监测、新闻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加强媒体管理,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信息报道及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县发改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高污染、高耗能及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企业实行限产、停产。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全县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学校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工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梳理全县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有关应急防护用品;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加强对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编制修订拆除工程(国有土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落实建设工地和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负责加大对县城区域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部门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污染的控制。
县农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预防控制
各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事前控制”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县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当空气质量预测为中度污染(150
(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对县城及周边区域各类土石方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等易产生扬尘项目要切实加强调度管控,确保降污措施落实。
(2)提高道路机械化湿扫率;在正常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洒水降尘频率。城区出入道路与县城道路按照属地原则实现无缝对接、全覆盖洒水冲洗保洁,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道路两侧绿化带,视情况进行洒水洗尘。
(3)严格落实中重型货运车辆、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管理规定,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型车辆限行、绕行工作。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加大对夜间渣土车和运输车的检查力度,可通过设置限高杆、严惩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等手段,严防重型机动车污染。
(4)规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放,消除垃圾、落叶、杂物焚烧隐患。
(5)加强油品质量监控,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抽查,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6)对城乡接合部的黄土裸露区域,按照“宜绿则绿、宜硬则硬”的原则实施硬化和绿化,有效减少黄土裸露产生扬尘污染。
(7)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达标排放。
(8)加强监督巡查,禁止露天焚烧行为。
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精细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大气污染,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和发展。
4 预警预报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4.2监测预警
县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县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4.3预警发布
4.3.1发布批准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I级(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Ⅱ级(橙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批准,III级(黄色)预警由县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当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包括我县在内的州级预警时,我县根据《红河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州级预警规定,发布相应预警。
4.3.2发布方式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2)县委宣传部协调有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4.3.3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4.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当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名单,组织应急演练等措施,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5.2.1 III级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县级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全县范围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性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措施
(1)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在正常作业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道路机械化湿扫、冲洗去污和洒水降尘作业,进一步加大非机动车道冲洗和洒水。
(2)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企业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20%。
(3)城区停止拆迁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作业,增加工地洒水频次,落实防扬尘措施。
(4)对县城周边区域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5)禁止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城区禁行重型货运等车辆。
(6)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具备人工增雨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况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5.2.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县级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全县范围内应立即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加大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单位限产、停产比例,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企业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30%。
(2)全县停止拆迁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作业,增加工地洒水频次,落实防扬尘措施。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4)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2.3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县级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全县范围内应立即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加强限产减排力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50%以上。
(2)城区内民用生物质锅炉应急期间暂停使用。
(3)视情况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视情况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5.3 联防联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县气象局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5.5信息报送与公开
县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以及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公众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6应急响应终止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时,响应同时终止。
6 总结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应于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适时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和提高有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
7 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联络保障
各部门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系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4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1)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O3)基础上计算获得。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