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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718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石政办发〔2019〕51号
  • 发布日期
    2019-08-12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    

  

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下简称畜禽粪污项目)主要包括有机肥加工及配套工程;种养一体化工程、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工程;区域粪污集中收集点系统工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五项工程。通过项目建设,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将达到10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门用于规模养殖场改进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和输送管网,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项目主体责任单位,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审核、管理推动、项目验收、资金兑付和后期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农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融媒体中心、异龙湖管理局、县住建局、石屏供电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科局,由县农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下设技术指导组、资金管理组、绩效考核组。 

  第六条 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牵头协调调度整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县农科局:承担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专题会议、观摩、技术培训、督查指导、考核验收等活动,负责起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类文件、发言稿和工作计划,制定相关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联合县财政局编制专项奖励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做好台账资料收集、进度统计、情况分析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及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上级专项资金争取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开展绩效评价。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协助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大畜禽(含规模化)养殖粪污排放的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同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农村土地整理,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县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中按正常程序报建报监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组织实施好与《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有资金整合的“一水两污”工程项目,并将收集的台账资料与农科局共享。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宣传报道,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共建共享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等,确保辖区内项目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任务,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 

  第三章 项目主体和内容审查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或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承担主体须为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报企业(养殖场户)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做好前期备案、土地、环评、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因场施策、因地制宜的选择粪污处理模式,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每个主体建设内容,重点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到末端处理等环节,配套完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一场一策”方案须经县农科、环保、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三方处理机构及组织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州、县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审查结论开展项目建设,同时将审查结论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由全县规模养殖场(户)、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等组成。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由县财政局、县农科局共同制定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发改农经〔2017〕1597号)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工程量实行按进度拨付方式。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各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规范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或终止的,须按原立项程序重新审批。全部施工过程细节要留有清晰影像资料。包括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对比图。 

     第十八条 县农科局要强化组织推动,建立项目全程监管档案,包括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及相关文字材料等,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县财政、县发改、县环保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由第三方监理公司负责全县畜禽粪污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评价和验收考核 

  第二十条 畜禽粪污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实施的建设内容进行工程和财务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局、县农科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等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和补验。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的,县人民政府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补助额度等项目基本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农科局要将畜禽粪污项目工作情况,包括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和抽查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做到专项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所有资金使用要通过银行结算,项目票证、合同等财务资料单独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