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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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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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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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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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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新修订的《石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30日
石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石屏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波及我县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县在内多个省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全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或相邻县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相邻县市。
(4)霍乱在县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2个以上相邻县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我县及相邻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县域以内。
(2)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我县及相邻县市。
(3)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相邻县市,或县域内首次发生。
(4)在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 人以下。
(9)州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屏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
指挥长由县长或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部下可视情况设置办公室、事件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督查组等工作小组。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府外事办、县红十字会、武警石屏中队。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护知识教育;进行事件处置、相关工作信息收集汇总,编辑信息简报;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在必要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委宣传部: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及时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卫生健康协调发展。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药品、疫苗、医疗器具、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运输,保障处置工作需要。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等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学生医疗救治、隔离措施;在紧急疫情时,按要求落实停课、停学等措施。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保障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患者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疫点封锁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等待遇。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县交通运输局: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对交通工具进行保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禽)共患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落实预防监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政府外事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涉外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在引发涉外突发事件时,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处置工作;负责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事宜;负责来我县采访外国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协助县政府新闻办拟定对外表态口径和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监管。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做好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医疗救治及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石屏中队:负责组织驻石屏武警部队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决定交办。
2.4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6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机构职责如下:
2.6.1 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6.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6.3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提供的监测信,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专家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风险评估和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州卫生健康委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对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值班电话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局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非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并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州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卫健、农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组织培训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州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生健康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等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县疾控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中毒救治机构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县卫生健康局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