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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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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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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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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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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25日
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出函〔2019〕735号)文件要求,结合石屏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改革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石屏县异龙湖保护相关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河流等为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当地环境功能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范围边界。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十一)《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十二)《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十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六)城镇居民区:指县城城市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及村庄建成区范围。
(七)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八)畜禽养殖场: 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九)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十)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未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场。
五、划定范围
全县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40.746平方千米。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黄草坝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哨冲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28平方千米。
2.阿白冲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新城乡,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27平方千米。
3.高冲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异龙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26平方千米。
4.大寨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龙武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05平方千米。
5.大坝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宝秀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0.65平方千米。
6.牛街镇冲模机井:位于石屏县牛街镇,机井取水口半径水平距离3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7.龙武镇峨爽龙潭:位于石屏县龙武镇,龙潭取水口半径水平距离300米内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以上共划定水源禁养区域面积6.09平方千米。
(二)自然保护区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目前石屏县暂无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异龙湖风景名胜区:异龙湖一级保护区界桩外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异龙湖入湖河道左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赤瑞湖湖面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坝心镇集镇范围;禁养区面积为22.5平方千米。
(四)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石屏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域(含异龙镇集镇规划区),禁养区面积为7.45平方千米。
2.牛街镇集镇规划区域(含牛街镇羊街水库),禁养区面积为0.5平方千米。
3.龙武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为0.53平方千米。
4.宝秀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为1.626平方千米。
5.哨冲镇集镇规划区域(含哨冲镇水瓜冲龙潭),禁养区面积为0.55平方千米。
6.新城乡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为0.26平方千米。
7.龙朋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为0.99平方千米。
8.大桥乡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为0.25平方千米。
以上集镇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为12.156平方千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六、监督管理
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石屏工业园区管委会、异龙湖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林草局、县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石屏供电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石屏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成员单位,适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三区”布局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1.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负责严把养殖入口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负责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组织拆除。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
3.农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并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进行审批把关,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根据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开展好城镇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5.水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用地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开展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6.发改、财政、林草、交通运输、工信、文化和旅游、异龙湖管理、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科、水务、林草、住建等相关部门会同各乡镇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畜禽粪污综合整治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养殖污染等违法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及县属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并跟踪整治进展;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综合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的宣传力度,正面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调整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方案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统计表
附件【附件 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面积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