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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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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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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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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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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2017年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石屏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州文件要求,石屏县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为便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说明。
一、《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出台背景和原因
石屏县是传统畜牧养殖大县,处理好畜牧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污染整治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2017年11月,石屏县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文件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85号)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
第一次调整。2018年5月,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整改切实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的函》(云农牧〔2016〕27号)通知文件要求,我县按照省州文件要求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重新对禁养区进行了调整,2018年9月20日将调整后的方案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8〕88号)下发到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全县共涉及禁养区21个共55.8平方公里,涉及限养区36个共130.85平方公里。
第二次调整。2019年9月1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文件,并于9月20至21日和农业农村部组成工作组对我县禁养区划定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通过检查后并对我县禁养区划定情况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重新进行排查,取消超限划定的禁养区面积,并取消所有限养区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对禁养区进行了优化调整,取消无法律依据的禁养区,并将重新划定的禁养区面向全社会公开。2020年2月25日通过《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20〕10号)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调整后的禁养区共16个面积40.746平方公里,比调整前减少5个,减少面积15.054平方公里;取消全部限养区共130.85平方公里。
二、禁养区重新调整划定的主要内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留黄草坝水库、阿白冲水库、高冲水库、大寨水库、大坝水库、牛街镇冲模机井、龙武镇峨爽龙潭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机井或龙潭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此部分禁养区不作调整,共涉及面积6.09平方千米;
2.异龙湖风景名胜区:异龙湖界桩外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异龙湖入湖河道左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赤瑞湖湖面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含坝心镇集镇范围;此部分禁养区不作调整,共涉及面积为22.5平方千米。
3. 原划定方案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为规划区边界向外延伸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此次调整取消了向外延伸500 米范围内的规定,只保留县城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域。原划定禁养区面积为27.21平方千米,调整后的面积为12.156平方千米。
具体调整如下:
1.石屏县城规划区(含异龙镇集镇)禁养区从7.9平方千米调整为7.45平方千米;
2.牛街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2.17平方千米调整为0.5平方千米。
3.龙武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3.67平方千米调整为0.53平方千米。
4.宝秀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2.99平方千米调整为1.626平方千米。
5.哨冲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3.1平方千米调整为0.55平方千米。
6.新城乡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2.2平方千米调整为0.26平方千米。
7.龙朋镇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2.77平方千米调整为0.99平方千米。
8.大桥乡集镇规划区域,禁养区面积从2.41平方千米调整为0.25平方千米。
三、限养区重新调整主要内容
1.取消黄草坝水库、阿白冲水库、高冲水库、大寨水库、大坝水库、牛街镇冲模机井、龙武镇峨爽龙潭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机井或龙潭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限养区范围。共取消限养区面积21.14平方千米。
2.取消异龙湖风景名胜区限养区:异龙湖界桩外直线距离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异龙湖入湖河道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赤瑞湖湖面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共取消限养区面积23.16平方千米。
3.取消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限养区:取消《石屏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和9个乡镇集镇规划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共取消限养区面积36.46平方千米。
4.取消主要河流两侧限养区:取消新街海河、芦子沟河、大练庄河、邑堵河、小路南河、大桥河、白花龙河、甸中河、五郎沟河、八抱树河、大塘河、记母白河、高川河、扇尾河和小河底河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限养区区域,共取消限养区面积50.09平方千米。
共取消限养区面积130.85平方千米,目前全县已经无畜禽养殖限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