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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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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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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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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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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石屏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摸排的目标任务
摸清2013年1月1日以来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底数,并建立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后续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摸排内容按照国家确定的信息采集表,主要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的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以及处罚情况。
二、图斑技术路线
国家及省根据“二调”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2012—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遥感影像底图,2012—2018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2019年四个季度和2020年一、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2010年以来新增耕地项目图斑、农转用审批备案数据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案数据库、城乡(村庄)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历年地理国情监测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2020年地理国情监测影像数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使用权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测量)成果、临时用地批复范围数据库、设施农用地备案数据库、云宅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有关工作成果等基础资料,围绕摸排范围和摸排类型提取并套合分析疑似问题图斑,分批下发石屏县,提供排查辅助。
三、关于摸排的范围和类型
(一)摸排范围。本次摸排范围或者说对象是2013年以来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一是国家和省下发图斑作为摸排线索,要逐图斑摸排,判定是否应当纳入摸排范围,属于摸排范围的要填报国家汇交平台,二是除国家和省下发图斑外,要开展全面摸排,做到应纳尽纳。坚决杜绝摸排工作“唯图斑论”,只摸排国家和省下发图斑,对图斑范围外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不摸排、不填报等行为。主要把握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建设时间。2013年1月1日以来的,之前的不纳入摸排范围。然而有例外,就是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一并摸排。
二是占用耕地。占用的耕地是指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简单的讲,所谓耕地,就是自然资源部门的合法有效数据库中作为耕地管理的土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全部或部分违法占用耕地,都要纳入摸排范围。而且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三是无用地手续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耕地建设房屋。这里所说的用地手续不合法是指客观状态,即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无合法用地手续,即使行为人违法占地建房无主观故意的,也应纳入摸排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摸排工作要求,以下十类为不应纳入摸排范围(不填报国家汇交平台)。
(1)2013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2013年1月1日后无扩建行为。
(2)未占用耕地的房屋。
(3)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4)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
(5)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
(6)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
(7)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等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如畜圈(畜厩、猪圈、牛圈、羊圈、鸡圈、窝棚)、烤烟房(烤房、烤棚)、看护房(看守房、看管房)、蚕房等。
(8)已经纳入全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
(9)未建设房屋的图斑。如已拆除的房屋、空(闲)地、荒地、广场、晒场、停车场、篮球场、足球场、水池、鱼塘、道路(高速、公路、铁路)等。
(10)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摸排类型。根据房屋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住宅类。原则上以宗地为单元开展摸排,同时要注意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但是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则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均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最后三类的摸排成果要分别形成住宅类、公共管理服务类和产业类问题工作台账。
分类建议:
(1)加油站、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高速服务区等,按产业类上表。
(2)手机信号机塔、铁塔公司、基站(有房屋的)、自来水厂、净水厂、再生水处理厂、饮水工程、医院、康复中心、医疗中心、交投(或建投)、水电局、银行、邮政等,按公共管理服务类上表。
(3)铁路职工宿舍、砖厂职工宿舍、养殖小区等,按住宅类上表。
(4)生猪、烤烟、畜牧专业合作社等,核实是否有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若有,不上表,反之按产业类上表。
(5)高速公路指挥部、炸药、仓库等,需核实是否属于临时用地,若确属临时用地的,不上表;若为混砖结构永久性建筑的,按产业类上表。
四、关于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确定的11月底前上报省级核实纠正后的最终摸排结果的要求, 10月15日前,各乡镇要将初步摸排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汇交,11月15日前,各乡镇要完成核实纠正工作,并上报最终摸排成果。
五、关于摸排的组织部署
一是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发挥各级优势,共同做好摸排工作。省级已充分收集各类基础数据,根据此次摸排的范围提取了一批疑似问题图斑下发我县,为开展排查提供辅助。同时,要将这些疑似问题图斑作为重点组织开展摸排,并以点促面,自行结合巡查、举报、遥感监测影像等数据扩大分析排查范围,实现摸排全覆盖。
二是县级统筹、部门协同、乡镇主责、上下联动。即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并在县自然资源局设省农村违法占耕建房问题摸排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为主统一抽调,集中办公。县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摸排工作负总责,负责逐级压实责任,并对摸排数据成果质量进行监控、审核和总把关。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则承担摸排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要分片包干,加强统筹调度,以村为单元,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有关技术单位和乡(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基层力量,综合运用遥感监测、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全面摸排本地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各乡镇要加强统筹调度,充分组织乡镇站所、村委会小组等基层力量联合技术单位参与摸排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其中,自然资源部门重点负责对耕地类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土地规划管理相关政策进行把关指导和审核判定。农业农村部门重点负责对“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及面积标准等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把关指导和审核判定。
六、其他相关要求
(一)关于成果提交。摸排数据要通过国家建立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汇交。各乡镇要利用该汇交平台填报摸排信息,记录房屋位置信息,上传现场照片,上报摸排结果,形成统计汇总结果。
(二)关于质量管控。摸清底数对于做好下一步分类处置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此次摸排工作将实行下列制度。
一是“双签字”负责机制。最终的摸排成果要形成由村(组)到乡(镇)、街道再到县级的逐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审核的负责机制。
二是进行公示。摸排工作要以村(组)为工作单元,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三是加强政策指导。县级在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办公室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及时为基层摸排提供政策指导。
四是双重审核机制。每宗宅基地房屋或每个项目均要明确记录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等(均可多人),确保填报信息可追溯。
五是严格督导。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层层把关,严格检验摸排结果。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县级也将采取调研督导、内业核查、外业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摸排成果质量进行检验。
(三)关于统筹推进。此次摸排工作可以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调查等工作相结合,减少重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第三方力量开展摸排工作。但是对涉密信息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