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辉代表:
您在石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关于请求实施异龙湖湿地公园主入口两侧健身步道灯光亮化工程的建议》第94号,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适宜再对异龙湖湿地公园主入口两侧健身步道实施灯光亮化工程。原因:一是异龙湖是国家湿地公园,先是湿地,总书记强调,湿地贵在原生态。在湿地内大力实施相应设施工程要有严格认真的审核评价。二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意见(云政发〔2022〕25号)文件要求,建议所提的异龙湖湿地公园主入口两侧健身步道灯光亮化工程位置在生态保护核心区。 而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定位是:“流域生态安全格局体系的核心区域,是湖泊生态空间管控最严格的主导功能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实现清零留白,还复自然生态”,要求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三是2021年4月6日—5月6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异龙湖科学治湖理念仍未树立,高原湖泊治理“表面化”“景观化”问题突出。
感谢您对异龙湖保护治理的理解和支持,请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异龙湖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