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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杨官洪提出的第79号建议答复

来源: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11-25 浏览次数: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杨官洪提出的第79号建议答复

   

  杨官洪代表: 

  你在县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社会类)第79号“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2019年1月7日,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我们红河州2019年在泸西县做了试点工作,2020年其余县市全面贯彻落实。 

  我县领导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公安、水务、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了各乡镇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人社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以及州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石屏县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征求修改意见并组织讨论之后,2020年1月13日县政府办印发了《石屏县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石政办发〔2020〕1号)。为扩大统计范围,3月16日县政府办再次印发《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经认真摸排统计,全县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涉及异龙、宝秀、坝心3个乡镇,共5635户15125人。 

  根据统计数据开展了资金测算和补助范围的讨论。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目前只有1.16亿元,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最低补助标准,补助年限15年进行测算,补助所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5635户15125人,共需要资金2.26亿元,缺口资金1.1亿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和乡镇的领导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石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于2020年6月5 日出台了《中共石屏县委办公室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办发〔2020〕34 号)。 

  《补助办法》明确了保障范围是: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承包经营耕地面积按承包人口数计算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口由农户按程序申报。 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补助办法,优先保障失去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年限15年,即人均补助总额15000元。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按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复审、终审、补助)办理之中。 

   

  感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