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共成等代表:
你在石屏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给予切实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的议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村组干部是农村一线工作的主要力量,在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石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村组干部待遇保障工作,先后多次就提升村组干部待遇保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了广大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
一、相关政策要求及我县落实情况。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情况:2010年10月,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100—500元有五个档次;2011年7月,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1000元有十个档次;2014年7月,农村与城镇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加1500、2000元两个档次;2019年1月起,增加3000元的档次。
2.我县村干部待遇及养老保险政策落实情况:2010年,经中共石屏县委十二届54次常委会研究,决定我县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从第四届村委会开始执行,任职期间,本人缴纳年缴费1000元的50%,县财政承担50%,离职时不满缴费年限的部分由本人全部缴纳。并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村(社区)干部享受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民联〔2010〕3号)文件,做出具体规定:我县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从第四届村委会开始执行。县财政局按人数和金额再拨县级财政承担的每人每年500元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投保。每任职一年缴费500元,离职后由本人缴纳。至2010年起,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均按此标准执行落实。2014年,按照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关于推进边疆党建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出台了《关于创建服务型党组织的实施意见》,将村干部待遇提高到1300元以上,并按照通知“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村(社区)干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障等政策”要求继续执行县财政缴纳500元的标准。2017年,针对广大党员群众反映村组干部待遇低的问题,县委组织部开展了专项调研,并出台《石屏县关于进一步提高村(社区)组干部待遇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17〕41号),将村小组干部待遇由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并明确了在职村干部相关社会保障和离职补助政策,明确按照“《关于村(社区)干部享受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民联〔2010〕3号)文件要求,按现有政策和相关要求执行县财政每人每年50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离职后由本人缴纳)”要求落实。2019年,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要求,石屏县出台了《关于建立石屏县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19〕44号),村组干部待遇从每月最低1400元提升到最高2520元,村小干部干部从最低每月50元提升至最高600元,同时,按照云组发〔2018〕17号、红组发〔2019〕3号文件关于“积极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财政要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要求,2019年文件明确规定“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中共石屏县委办公室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关于进一提高村(社区)组干部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办发〔2017〕41号)文件标准落实,对照现行标准,由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县人社局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相关动员,只有少数村干部自主选择了1000元、2000元的缴费档次(县财政承担500元之外,自主承担),大多数村干部除县财政缴纳的500元之外,个人尚未缴纳养老保险。按照现有政策,县财政每年用于保障村干部待遇保障资金1300余万元,代缴村干部养老保险22.5万元,养老保险金由县财政划拨到乡镇后,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到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上。
二、全州县市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同时,我们对全州13县市村干部待遇保障落实情况进行了了解对比,石屏县村组干部待遇执行标准在目前13县市中排名靠前。养老保险政策落实中,蒙自按照自选缴费档次50%的标准执行;个旧按照财政补助600元每人每年标准执行;弥勒由乡镇补助给个人,再由个人自主缴费;开远、建水按照不同档次定额标准落实,财政与个人各承担50%;泸西按照任职年限分别按照缴纳档次的40%—50%经费补助,未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不予补助;河口、屏边、元阳、金平、绿春、红河等县市财政暂未予以补助。
综上所述,按照相应政策要求,对比各县市落实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县财政目前尚且只能承担现有标准下的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关于“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当村集体经济达到一定规模后,经县级审批,可以采取以集体经济盈利部分补交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方式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若2021年村“两委”换届后,省州有新政策出台,我们将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感谢你对我县村组干部待遇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对今后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武 4857220)
石屏县民政局
2020年7月20日